来源:湘潭县一中团委 作者:湘潭县一中团委 发布者:郭良玉/微信ly1397678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04日 15:12 阅读次
救助重病特困教师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服务教师的扶贫济困作用,救助我县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特别困难和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失巨大的特困教师,帮助他们不为大病所困、灾害所难,协助党委、政府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强县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救助对象
因本人患重病或家庭遭遇天灾人祸(家人患重病)致使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并且因病、因灾花费达到10万元以上或负债在5万元以上的本县在职教职工。
第二条 救助标准
经审批通过的特困教师(教职工),由县教育发展基金会视其困难情况分为救助和慰问两种。救助标准:根据其患病及家庭困难程度分为3000元、5000元、10000元三个不同的档次;慰问标准:根据其患病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分为2000元、3000元两个不同的档次。(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予以救助,特殊情况下由理事长办公会视其情况研究决定)。
第三条 申请救助程序
1、根据县教育基金会下达的救助计划,由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集体讨论研究后,向乡镇中心学校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特困教师(县直中学和民办学校直接向县教育发展基金会推荐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本县特困教师);
2、经学校推荐的救助对象如实填写《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爱烛行动”救助特困教师申请表》,提供本人患重大疾病且负债在5万元以上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个人身份证、教师证、医院诊断结果复印件、住院治疗花费及票据(医保不能报销须自己承担的费用)、学校出具的负债证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证明);
3、上述书面申请材料须经本人所在学校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本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向县教育发展基金会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4、各单位须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各种原始证明材料予以调查核实、学校主要负责人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县教育基金会;
5、县教育基金会收到乡镇中心学校及县属学校和民办学校上报的材料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汇总核实,最后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第四条 救助金的发放
经批准确定的救助对象,采取以下方式发放救助金:1、县教育基金会通知本人执有效证件前来领取发放;2、以走访慰问的形式将救助款直接发放到受助教师手中;3、由各呈报单位先行领取救助金代为发放,并将救助金领款回执单(须有受助对象本人签名、两位以上证明人签名)原件交至县教育基金会。
第五条 救助金的监管
1、申请人和各学校要按时上报审批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对弄虚作假冒领救助金者,除追回救助金外,建议学校对其作出严肃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及当事人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提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3、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对救助对象建立档案,进行抽样跟踪了解救助效果并报理事长办公会;
4、县教育发展基金会及时公布救助特困教师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级各类学校在职的教师。
第七条 本办法由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办法于2014年3月4日经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一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实施。
湘潭县教育发展基金会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附录:重大疾病参考范围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2、双耳失聪——永久性不可逆
13、双目失明——永久性不可逆
14、瘫痪——永久完全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6、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7、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19、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2、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23、脊髓灰质炎
24、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25、脑动脉瘤开颅手术
26、严重多发性硬化症
27、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28、严重重症肌无力
29、终末期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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